患者死亡后,医患因争抢病历致病历损毁,经四次审理后法院这样判 医法汇( 二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前 ,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 , 病历材料分为主观病历材料和客观病历材料 , 其中客观病历材料患者可以要求复印或复制 , 而主观的病历材料 , 患者只能要求封存 , 并不能复印 。 但是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后 , 医疗机构提供病历材料的标准只有一个 , 即“全部” , 既不区分患者情况 , 也不区分病历材料生成时间 , 更不区分主、客观病历 。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书写病历 , 且具有严格管理、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 患方有权复印全部病历材料 ,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 , 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 本案中刘医生拒绝患方复印主观病历 , 从而造成医患双方争抢病历 , 刘医生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 。 且其在扯坏病历后 , 又将扯坏的病历撕碎 , 并未按规定保留原件 , 除面临在民事诉讼中被推定过错的法律风险外 , 还会面临警告、罚款 , 甚至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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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 本案还涉及医生超范围执业的问题 。 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急救医学、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等17个专业 。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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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原卫生部、中医药局发文明确 ,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 , 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 从事执业活动 。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法》规定 , 医师经注册后 , 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 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 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 新《医师法》突破了既有的管理模式 , 明确了医师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 , 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意愿 , 申请增加执业范围 。 本案中 , 刘医生执业类别为临床 , 执业范围为急救医学 , 虽然取得了内科学中级资格 , 但并未增加执业范围 , 因此被法院认定存在超范围执业的过错 。
本案暴露出部分医疗机构的管理乱象 ,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流于形式 。 病历管理制度是医疗质量安全十八项核心制度之一 , 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住院及门急诊病历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 , 严格落实病历书写、管理和应用相关规定 , 建立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 。 同时也要加强对医师执业范围的管理工作 , 对于符合增加执业范围的医师 , 要及时注册登记 , 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 。
患者死亡后,医患因争抢病历致病历损毁,经四次审理后法院这样判 医法汇】(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