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3岁女孩被人用菜刀割喉 13岁女孩被邻居割伤脖颈( 二 )


案发当天下午5点多 , 王某锋在西门小区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 2018年1月24日 ,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锋犯故意杀人罪(未遂) 。 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 , 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
2018年7月24日 ,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锋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8年 。 2019年2月20日 , 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共计50807元 , 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 , 共计42807元 , 后续医疗费整容费尚未实际发生 , 不予支持 , 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
【争执焦点】
家属称4年后才拿到医案资料
发现医案和鉴定结果存多处不一致
案发当天 , 桐乡市公安局对洪某某进行了第一次伤情鉴定 , 鉴定结果判定为轻伤一级 。 5天后 , 桐乡市公安局再次对洪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 , 创口长度累计达16cm以上 , 鉴定意见是洪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
洪芳珍回忆 , “公安局是在我不在场时对女儿做的伤情鉴定 , 不合相应的法规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4条第2款显示 ,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时 , 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 ’《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第14条也有关于‘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鉴定人进行或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的相关规定 。 ”随后 , 洪芳珍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 , 表示对鉴定结果”我保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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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后 , 2017年12月22日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洪某某进行伤情鉴定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显示 , 颈部瘢痕累计长度23.8cm , 评定为轻伤一级 , 未达到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 对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中心的结果 , 洪芳珍也持保留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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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陪护洪某某的护工徐阿姨在证词中写道 , “我可以证明2017年8月28日 , 公安局法医给洪某某做鉴定时 , 洪芳珍确实不在现场 。 ”护工施阿姨也写道 , “有男主治医生带着另外二个男人进了病房 。 听他们和医生的对话才知道他们是公安局的 。 那天那两个人是公安局法医给洪芳珍女儿做鉴定的 。 我可以证明洪芳珍一早外出不在现场 。 ” 12月12日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致电其中一位护工施阿姨 , 她表示她写过这份证词 , 情况属实 。 “但时隔已久 , 很多细节现在也记不清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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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护工的证明
洪某某的刀砍伤属于重伤还是轻伤 , 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 洪芳珍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 她对以上的鉴定均不认可 , “司法鉴定过程不规范 , 几次对伤口长度的鉴定结果也都不一致 。 ”
双方争持点之一是洪某某是否因为刀砍伤导致失血性休克 。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规定 , “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为重伤二级 , “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为轻伤一级 。 专家介绍 , “目前临床的轻度休克液体损失量约小于20% , 约小于800ml , 患者一般意识清楚 。 中度休克患者液体损失量占人体总液体量的20%-40% 。 患者会出现少尿 , 神志也是清楚的 。 ”
洪芳珍表示女儿入院时已明显失血性休克 , “在病历上也有反映” 。 桐乡市中医医院当天手术记录显示 , 洪某某在术后被诊断为包括失血性休克在内的四种症状 。 此外 , 桐乡市中医医院案发当天的《输血治疗同意书》记载 , 血浆800ml , 红血球(即红细胞)5u(200ml/u,即1000ml) , 合计1800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