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应当如何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有什么约定( 二 )


需要注重的是,假如婚后夫或者妻一方全职照顾家庭或者对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可根据《民法典》第1088的原则,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双方可约定补偿逐年按期给付,也可由支付方一次性给付较大价值的财产,然后将每年应给付补偿款数额予以折抵 。补偿的形式可以是存款、不动产、信托受益等 。补偿的期限以支付方工作年限及有收入为准,即支付方年老不再工作时,或因其他原因未获得收入时,则停止补偿 。如支付方虽不工作但仍有某些特定收入的,双方可根据当时情况再行协商补偿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对补偿数额和频率做一定的调整 。
关于房产的约定
婚内房产的状态大致分为如下情形:(1)婚前一方全款购买;(2)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一方单独偿还贷款;(3)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5)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共同还贷;(6)婚后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由一方单独购买,并且单独偿还贷款 。
对于第(1)种情形,婚前一方全款购买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即使没有写明该房屋的归属,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该房产在离婚时会被认为是购买方的个人财产 。需要注重的是,假如该房产在婚内卖出,卖房所得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很难将卖房所得钱款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 。假如该房在婚后可能涉及到出租的,对于出租收益假如未进行明确约定,离婚时法院一般会认定该部分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故对于此种情形,协议约定的要害不在于房产本身的归属,而在于房产在婚后买卖、出租产生的收益如何划分,协议中可将上述收益约定为个人财产,也可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双方按份共有 。
对于第(2)种情形,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一方单独偿还贷款 。因我国采取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夫妻之间如无特殊约定,婚后的收入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这就无疑给婚内一方单独偿还贷款造成了障碍,如不对婚内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进行约定,很难将夫妻二人的财产分清晰,更谈不上由一方自己的财产单独偿还房贷 。针对此种情形,建议在约定房屋归一人所有,由一方单独还贷的情况下,搭配对婚内双方财产制度的约定,约定两人收入归各自所有,且为了生活便利,可设置共同基金账户,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 。
对于第(3)种情形,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对于此种情形房屋权属的归属可由夫妻双方自由约定,协议可约定房产属于婚前一方的单独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就补偿的数额及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也可约定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可根据双方的出资多长,确定比例,约定房屋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
对于第(4)种情形,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 。实践中存在很多虽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但因某些原因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形在离婚时对于没有登记一方的举证责任要求很高,不但要证实其在买房时有出资且婚前买房目的为结婚共同居住,且不能有其他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人民法院才可能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判断双方共有房产 。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婚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建议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写明各自出资的比例,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双方各自所有房屋的比例 。或者约定该房屋权属归属于一方,作为共同出资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