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病史要不要坦白 婚前病史该不该告知伴侣( 二 )


在目前提交三次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 , 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 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 , 或者人民法院 , 哀求撤销该婚姻 。
那这条规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什么不同呢?
对此 , 律师王坤表示 , 婚姻法只规定了婚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 , 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 , 应该有另一种情况可以答应撤销婚姻 。
律师 王坤:另外一种更重要的情形就是欺诈 , 这次将隐瞒自身的重大疾病 , 这样的一个欺诈行为 , 明确地在草案当中规定 , 可以去撤销婚姻 , 既是法律逻辑所需要的 , 同时也是实践当中需要的 。
那规定必须告知配偶自身的重大疾病 , 是否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呢?
王坤认为 , 配偶属于小范围内的特定人员 , 和隐私权的广泛扩散情况不同 , 同时 , 告知行为发生在领结婚证这样的特定时刻 , 也不符合隐私权直接造成侵害的问题 。
律师 王坤:更重要的是 , 当你认为存在隐私权的时候 , 你也要考虑到 , 双方的结婚行为 , 对你 , 包括对对方 , 都会有相称重大的影响 , 你必须要保障对方的一个基本的权利 , 所以哪怕有一些冲突 , 也要在两者之间进行一个权衡和取舍 , 因此我认为 , 对于另外一方的知情权 , 和双方的终身大事的关注 , 要大于所谓隐私权的一个关注 。
同时 , 王坤也表示 , 获得了患者疾病隐私权的另外一方 , 不管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存续 , 都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 假如违反了这个责任 , 就涉嫌侵害患者的隐私权 , 相关部门应该针对这一问题 , 进行相应的立法 , 保障公民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