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下列有效证据 家暴离婚需要什么证据( 二 )


三、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
如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调解笔录等 。但是,假如询问笔录中只有受害方一方,则难以证实存在家庭暴力事实,只能是受害人的单方陈述;询问笔录中若有施暴方对事发经过的事实陈述,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报警记录亦是如此,很多报警记录中仅仅记载报警人以及产生家庭纠纷,并未记载家庭暴力事实,法院无法仅凭这样的报警记录认定存在家庭暴力 。同时请注重,当场报警比事后报警更有用 。
四、医院的诊断证实等证实伤情的证据
此类证据主要证实因遭受家庭暴力,受害方受到的损害,这是遭遇家庭暴力时证实受伤害事实最为直接的证据;但只有验伤报告有些单薄,因为无法直接证实伤情是由何人造成的 。假如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比如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佐证,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
五、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实践中,假如在刑事判决书中确认了家庭暴力犯罪事实,一般法院都会判决离婚,并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哀求 。
六、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的相关材料
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方可以及时向村委会、居委会、妇联寻求保护,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妇联出面进行处理,形成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为证实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 。
七、证人证言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亲属、朋友、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知道了解相关家庭暴力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证实家庭暴力行为的切实存在,作为证明家暴行为的证据 。
八、向法院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受害者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
受害者收集证据时应该注重:上述证据之间是“和”而非“或”的关系,我们尽量不要让一份证据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还原事实时,能最大程度帮助受害者的是一串完整的证据链,而非证据碎片 。
最后,因家暴而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多是因为无法忍受施暴者的暴力行为而站出来反抗 。但反抗需要讲求方式方法,受害者要妥善留存家暴证据,及时寻找家人、邻居或者警方的帮助,不要一味的委曲求全,纵容施暴者不停的伤害自己 。无论是谁,无论是何种身份,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够成为向被施暴者施暴的理由,面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我们都应该持有零容忍的态度 。假如你或你身边的人正处于家庭暴力中,愿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与其对抗,面对家暴勇敢说“不”,法律与你同在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常常性谩骂、吓唬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背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