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一律按新标准分配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 二 )


夫妻可分割财产(个人财产)
夫妻可分割财产指的是在离婚后属于个人的财产 。主要有三种情况:结婚前,其中一方利用自己的资产全款买了一套房,并且婚后没有将另一半的名字加入房产证上或者经过了公证的财产;夫妻结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全款给子女买了一套房,且房产证上只写了子女一方的名字;夫妻结婚后,其中一方利用自己的钱全款买了一套房,且没有写另一半的名字 。这三种情况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后归一方所有 。
不难发现,夫妻可分割财产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买房花的钱全部由自己或者己方家庭承担 。第二,房产证上只写了自己的名字,没有把另一半的名字加上 。需要注重的是,相关资产需要经过公证,或者能提供详细证实,证实相关资金为个人所有 。
夫妻不可分割财产(共同财产)
夫妻不可分割财产指的是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主要有4种情况:结婚前,其中一方利用自己的资产全款买了一套房,结婚后将另一方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属于赠与行为,视为共同财产 。婚姻续存期间,其中一方父母买了一套房给子女,并且添上了另一半的名字,同视为赠与行为;双方结婚后一起买了房子,并且一起还了房贷;双方结婚前,其中一方首付买了一套房,结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 。
上述4种情况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1~3种情况,假如有事先约定离婚后将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那么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如未事先约定,则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处理 。对于第4种情况,假如房产证上只登记了首付出资方的名字,那么“首付”部分属于出资方,剩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资产,假如登记了双方的名字,视为共同资产 。
此外,为了保护婚姻弱势一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对于夫妻中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出轨、与他人非婚生子、赌博屡教不改等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哀求过错方作出损害赔偿 。
在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治理条例》中,取消了审批期限的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来说,上午办好手续,下午就可以公布离婚 。但其中“冲动离婚”的并不占少数,很多人离婚后没几天就后悔了,因此新规《民法典》中还增设了30天的冷静期,用于双方处理情绪 。通过数据不难发现,离婚家庭婚姻延续时间不断缩短,以前的“7年之痒”也变成了如今的“3年之痛” 。
最后借用罗翔老师的一段话总结一下:“任何一个人都无法达到你对他的全部预设,一个可爱的人,人人都会爱他,但当他不再像以前那么可爱,你还爱他,并且愿意去发掘他的可爱之处,这可能就是真正的爱了,而要做到这一步,就必须有宽容的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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