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分割的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 二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其中第二项是将《婚姻法》的相关条款扩大了范围,《婚姻法》的第十八条第二项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列举了详细费用类型,而《民法典》并未限定费用类型,只要求是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
【夫妻离婚分割的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结合《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还有以下几种:
6.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7.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
9.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哀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
从上述的立法轨迹可以看出,在夫妻共同财产类型问题上,司法机关一直在因应时势,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将新型财产类型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内 。《民法典》的出台并不会显著改变现在的司法实践,因为司法实践已经涵盖了绝大部分财产类型,且规定得更详细、更细致,因此也相称有可操作性 。
尤其是支付日益无纸化之后,我们已经很少使用现金,绝大多数交易都是通过银行账户和支付宝、微信来完成,法院只需要调取或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流水、证券流水、支付宝和微信流水,就能将一个人的收支情况把握得八九不离十,一个人对家庭的经济贡献也一目了然,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也可以较过去更为公平、公正 。
下一期,我们将结合法律对共同财产的肯定性清单、否定性清单,介绍目前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及相关操作,欢迎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