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的多种情形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三 )


无论婚后双方出资购房有无贷款 , 登记在谁名下 , 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均分 。少数情形下 , 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 那么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
第四部分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 全款购房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判决: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判决:首先要判定有无赠与的意思表示 。假如有 , 则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 。假如没有 , 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平均分割 。
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均分 。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 小夫妻还贷
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 , 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均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规定并未区分父母系出全资还是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 , 故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 ,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形 , 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 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争议 。
根据公平保护的立法意图 , 在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时 , 应当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做严格解释 , 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 , 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 , 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 , 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 , 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 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因此 , 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 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 , 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 , 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 。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付首付 , 并且由父母还贷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判决: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判决:首先要判定有无赠与的意思表示 。假如有 , 则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 。假如没有 , 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平均分割 。
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均分 。
二、婚后双方父母出资
(一)无贷款
登记在双方名下
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均分 。
登记在一方名下
判决: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