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