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经营监管要张弛有道

日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该《办法》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规定 。
【网络食品经营监管要张弛有道】 网络食品生产门槛低、监管力度弱、安全风险大、消费维权难 。许多网络个体食品经营者跑得了“和尚”也跑得了“庙”,万一发生食品消费方面的纠纷,消费者维权不容易 。和规范其他网络交易一样,《办法》在第三方平台责任上着墨甚多 。譬如“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及信息进行检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等 。此外,“网络食品经营者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也是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不可或缺的一环 。
“张”为了安全,“弛”为了活力,网络食品经营监管要娴熟掌握平衡术,力争做到张弛有道,不可偏废 。去年,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拟作“凡在网上销售食品必须有实体店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有人提出看法,认为如果网络食品经营在生产准入、场地、规模、管理、运输、销售等方面作过多规定、过严要求,势必导致门槛太高、成本上升,从而影响网络食品经营的优势 。另外,至于维权,时下许多网店都在逐步完善这一块,比较大的电商基本都能做到7天内无理由退或换 。
“互联网+”是一种新形态,这就要求监管思路要与时俱进,不能用传统管理思维的尺子去丈量新业态 。通过进行必要的备案、强化平台的责任,使其能够达到消费权益保障的要求,为了保护“互联网+”的优势,其他方面不妨宽容一些 。美国加州于2013年出台《家庭自制食品法案》,允许食品私营业主可以将自制的烘焙制品、果酱、蜜饯等“无潜在风险的食品”推向市场 。前端经营备案、中端平台监督、后端行政监管,各个环节都抓好,网络食品经营就管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