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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代理词
在我国诉讼体制当中,很多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自己陈述不清楚事实和需求会选择代理人帮自己陈述 。代理人陈述就需要用到词,那么肇事罪逃逸的代理词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肇事罪逃逸代理词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
【交通肇事罪逃逸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逃逸代理词】一、交通肇事罪逃逸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系被害人之母)、XXX(系受害人XXX之妻)、XXX(系被害人之子)的委托,并经xx市人民法院批准,依法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 。
现就本案刑事和民事赔偿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刑事部分
1、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X驾驶出租车将被害人撞下摩托车以后,被告人不但不下车察看,反而逃逸把被害人在车下拖了近百米,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 。不要说作为一个司机,即使是从常人的角度上看,车辆与物体发生碰撞后,首要的应当是下车察看,而被告人却拖着摩托车和人体继续前行,后又把车开到小路上并躲藏起来,其行为足以说明他已经认识到撞到了人,是急于逃离现场 。被告人辩称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根据 。从现场和事故车辆照片可以看出,出租车引擎盖已经严重变形上翻,前挡风玻璃破碎,摩托车和人体有长距离的拖痕 。摩托车和人体在车下擦地的声音是任何人都能觉察得到的异常情况,作为一个老司机,如果说当时认识不到是撞到了人是说不过去的 。被告人拖着摩托车和人体逃逸的行为,足以致人死亡,起码表明他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有放任态度,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应当依照《刑法》232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更是没有事实根据,卷宗中也没有其所述情况记录 。如果真如其所述那样,把一辆完全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以每小时50到60公里在公路上高速行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依照《刑法》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2、被告人构不成自首
构成自首必须有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被告人系自动投案本代理人不持异议,但其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因为从本案上述事实分析看,事实上被告人已经明知撞人,而从到公安机关投案一直法庭审理结束,他都没有供述撞到了人,也就是说他并没有作有罪供述,只是说撞到了一个黑疙瘩 。所以,他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构成自首 。
3、不具有悔罪表现
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而是把另一台车辆转卖,极力转移
财产,丧失了可能的赔偿能力,也同时表明其对犯罪行为并没有真正悔过 。
民事赔偿部分
1、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
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应当给予赔偿 。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时,
应当依法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的统计数据为准 。具体数额如下:
死亡赔偿金:9810元?0年=196200元
丧葬费:16981元?2个月?个月=8490.5元
XXX之子扶养费:6685元?7.33年?人=57925.53元
XXX之母扶养费:6685元?3年?人=28968.33
摩托车损毁费:4080元
共计:295664.36元
2、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XXX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虽然生命是不能以金钱恒量的,现行法律没有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强制规定,但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违背立法本意,至少可以部分减轻受害人家属精神痛苦 。
3、计算赔偿数额时,对被害人之母XXX应当以城镇户口对待
XXX已经70高龄,在邓州市生活9年之久,由其子XXX扶养,其生活基础完全来源于城市,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以城镇户口对待 。
4、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XXX所投保的金额给付被害人
家属保险金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XXX形成了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20万元,其余不足部分由XXX负担 。虽然保险条款上所载为商业性质的三者险,但2004年保监会39号文发布的《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表明,自2004年5月1日起,也应当对商业三者险按交强险进行赔偿 。
5、被告XXX出租车公司对被告人XXX应当赔偿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
肇事出租车门上喷有该出租车公司字样,在保险单上有该出租车公司的印章,该出租车公司对该出租车进行了统一编号 。而且,张国胜当时从该出租车公司购买时该车的价格大大超过市场价格,表明该出租车公司已经从该车中获得利益 。上述情况足以表明,该出租车公司对被告XXX所就应赔偿数额应当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
综上所述,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
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规定
在鉴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
责任认定重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
损害赔偿重 。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 。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
行政处罚重 。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
刑事责任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专项措施
(一)支队成立领导小组和督察办公室,负责指挥、指导和督导全市的专项行动 。各办案大队成立行动专案组,开展逃逸事故侦破工作 。
(二)对各大队上报的未侦破的逃逸案件逐案分析,根据案件性质,属重大的逃逸案件由支队挂牌督办,属一般的逃逸案件由大队挂牌督办 。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震慑肇事逃逸者,劝导肇事者投案自首 。
(四)实行举报悬赏制度,凡举报逃逸案件线索的,一经查实,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举报电话:122 。
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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