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例题 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例题 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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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们一般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机动车或者是非机动车辆 , 然而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的主体是车辆驾驶员 。那么行人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吗?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相关内容 , 一起来看看吧 。
一、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人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立法规定来看 ,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还存有争议 , 但现在普遍的观点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 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 , 已有因行人违法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案例 。根据1、案发道路的具体情况2、行人是否违反了应遵守的交通规则3、如行人存在违法行为 , 与校车事故发生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行人交通事故致使机动车损害 , 行人自身未受损害 , 机动车一方可以依据129条”的规定 , 要求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违法行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行人违法致使与机动车发生事故 , 行人遭受损害 , 机动车未受损害 , 此时对于行人一方的损失 , 可依照76条的规定向机动车一方索赔 。第三种情形是行人违法与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使双方均有损害的 , 对于行人一方的损失 , 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侵权责任法直接向行人主张侵权责任 , 取决于行人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 以及行人违法行为与第三人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 。
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例题 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理解
1、这是修订刑法增加的内容 。“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在实践中肇事人逃逸的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 , 但也有少数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因激愤对其进行报复、殴打等 。
2、“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 。虽然有观点认为:应当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 , 在实践中大多是这样 。但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 , 而是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 。
(二)对“交通肇事后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 ,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 置受害人于不顾 ,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
(三)行为人交通肇事后 , 为逃避追究 , 不顾他人安危 , 继续超车超速行驶的 , 以至又撞死撞伤人或者造成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定性
1、行为人肇事后 , 为逃避追究而逃逸 , 在逃逸过程中又违反交通规则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 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 。对此不应当实行并罚 , 另罪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 , 为躲避他人的拦截 , 横冲直撞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可能散失持放任的态度 , 以至又撞伤、撞死他人的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 行为人危及的不仅是交通运输安全 , 而且危及的是公共安全行为人后一阶段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或者交通肇事罪 。对此 , 要与先前的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
三、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应当立案追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 ,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 ,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 ,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 ,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 ,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 , 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 , 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 , 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 , 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则不以犯罪论处 , 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