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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12% 。
2、以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
3、对于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可在12%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 。
4、相关情况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都将应以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最高标准的按最高计缴 。
5、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 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6、二、对于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 , 连续2年经营亏损、难以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
7、四、在缴存期限方面,提高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均为一年 。
8、到期时,符合条件需要继续提高、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9、提示:申报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单位,既可在网上直接办理,也可拷贝单位年度调整数据文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窗口办理 。
10、办理时间为6月24日至7月15日 , 所有单位应先做好年度基数调整工作,再办理7月份变更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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