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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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 。
2、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 , 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
3、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到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限制 。
4、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 具体表现为: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 , 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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