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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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如何确定刑事诉讼级别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 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
【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 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提起刑事诉讼的管辖权是什么?关于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刑事案件;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 。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
1、告知要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第19条高等法院的管辖权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二)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 。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
以上解释了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