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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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 ,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 , 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
公司法对登记管理有哪些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 ,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 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
申请公司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
本条例施行后设立的公司 , 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和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公司;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其他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注册自然人设立的公司;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工商分局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注册的公司 。
前款所称登记的具体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但是 ,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三章登记事项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1)姓名;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5)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家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只能有一个住所 。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
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过批准的 , 或者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过批准的事项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公司法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为“公司” 。
公司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自治州 , 下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区、盟和大中城市所辖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保税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无权登记公司 , 不得登记公司 。
除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外,公司住所在直辖市辖区的,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 ,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划分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保税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7号文件转制的分支机构,可以书面委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核发加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设立公司由股东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了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的各种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方面的法规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名称是条例、规定和办法 。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 , 不得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须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批准,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加盖省人民政府印章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批准文件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或者部门执行国务院的规定 。第八条设立公司,申请人应当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所反映的行业未被有关部门核准时,公司名称应当由原名称核准机关重新核准 , 或者由申请人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简称为有限公司 。
一个公司不得称为“总公司”或“集团公司” 。对于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其核心企业可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条有权签发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 。对于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是公司登记的必备文件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国家或者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 , 并由依法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 。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章程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 。申请人拒绝补正的,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公司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十四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除国家授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子公司)的公司外 , 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 。
公司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法人 , 也不得向非法人企业投资,但非法人企业改建为公司或者公司与非法人企业合并,并按《公司法》规定作为分公司、子公司监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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