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超载怎么处罚规定 运营车辆超载处罚标准


营运超载怎么处罚规定 运营车辆超载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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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车辆超载处罚标准
就像杯子的大小和他的容量有关,车辆的运输量也与车辆的大小有关 。尤其最近春运临近,有很多的车辆都会超载或者是有很多的客车都会在路上接纳客人 。但是关于运营车辆的容载量是有法律规定的 。那么运营车辆超载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运营车辆超载处罚标准及其相关问题 。
一、运营车辆超载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正案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
公安部令123号令附件
附件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
二、营运车辆报废年限: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 。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
三、营运车辆从购买到正常营运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必备资料:审批同意的《购车申请表》和《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行驶证、购置附加费证、购车发票等影印件各一份 。
办理程序:由市运输管理科初审,报广州市总站复审合格后,填发《营运证》和凭行驶证到所属交通管理所缴纳运管费后,领取证照 。
办理上岗证1、 办理驾驶员上岗证,应填写《驾驶员上岗培训登记表》,到单位加意见后,连同彩色一寸半身照片四张,驾驶证、身份证各影印一份,到交通学校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 。
2、 办理乘务员(站务员)证:应填写《番禺市乘务员、站务员申请表》,到单位加意见,交相片四张及身份证影印件一份,待安排时间培训,考试合格后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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