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呼吁】借DRG/DIP支付改革东风为“医院医保挂账”正名( 二 )


DRG/DIP支付制度改革,无论采取“DRG费率法、DRG点数法、DIP分值法”,与目前的按照项目付费为基础的医保支付支付不同,属于“预付包干付费”,年初有预算,年末有决算,决算以后“两清”,许多地方DRG/DIP付费文件明确规定“不允许医院挂账,当年要核销”,许多医院就会面临较大的影响和冲击。
DRG/DIP支付方式采取“预付费”,改变了按照项目付费方式,通过区域预算与病种(组)相结合确定了支付标准,如果医院的实际费用超出这个支付标准,超过部分医院就要自己消化,结余作为医院的收益。病种平均住院医疗费用的测算,是计算DRG/DIP权重的关键,因为是平均数,各个医疗机构就会有高于平均和低于平均水平,病种医疗费用高于DRG/DIP结算水平的,医院成本就大,低于DRG/DIP结算水平的,医院就会有额外的收益,限制医院增收冲动,主动降低医疗费用,倒逼医院绩效激励导向,从激励“增收”向“增效”转型,顺应DRG/DIP付费政策变化。
医院要认真学习和领会DRG/DIP支付制度改革政策文件精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明确强调,医院内部运营管理机制转变到位。支付方式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引导医疗机构改变当前粗放式、规模扩张式运营机制,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更加注重内部成本控制,更加注重体现医疗服务技术价值。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付费机制、管理机制、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等引导作用,推动医疗机构内部运营管理机制的根本转变,在促进医院精细化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
4、 “呼吁”财政部门牵头为“医院医保挂账” 画上句号
鉴于医院应收医保款长期挂账问题,特别是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不仅仅影响“绩效国考”成绩,进而影响到医改政策的制定,长运影响到“医保经济的可持续性”。为此,“呼吁”财政部门牵头,摸清医院“应收医保款”家底,界定医保部门“应付医保款”状况,及时“冲账和调账”处理和化解历史包袱“轻装减负”,推进促进医保、医院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