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之权利 。一般都规定债务的专属权不得代位行使 。
所谓专属权,众所周知是一种属于特定主体享有并不能转移的权利 。它有二层含义:其一,此权利只为某一特定主体享有 。
其二 , 此权利只可由该权利享有者亲自行使 , 不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这种他人不可代表的性质 , 可称为权利行使的专属权 。
【法律依据】
【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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