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 , 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套取财政资金违反了什么法规】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可能是贪污、挪用等 。
- 单位预算外收入是财政资金吗
- 资金仓位是什么意思
- 资金盘崩盘前兆是什么
- 北上资金、北向资金是什么意思
- 公司注册资金多少时间交清
- 同花顺如何查看资金流向
- 出国留学资金条件是个大学问
- 证券账户的可用资金为什么取不出
- 资金流入流出有参考意义吗
-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是一本还是二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