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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 。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 。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 , 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 。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 , 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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