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剂|天津发文鼓励中药制剂挖掘开发,推进中药制剂全市调剂使用( 二 )


(二)推进中药制剂全市调剂使用
《天津市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目录》内中药制剂可在全市范围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 中药制剂持有医疗机构为制剂调出医疗机构 , 申请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为制剂调入医疗机构 , 调入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须与调入品种相适应 。 调入方根据自身临床需要与调出方协商一致后 , 由调出方定期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市药监部门提出调剂申请 , 调剂批件有效期为1年 。
调剂中药制剂可采取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 , 具体由调剂双方自行协商 。 中药制剂调剂费用由调剂双方凭医疗收费票据及银行结算凭证进行结算 。
(三)积极探索跨省调剂使用
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切入点 , 结合国家乡村振兴战略 , 开辟跨省调剂绿色通道 , 实现快速初审上报 。
《方案》还要求 , 支持中药新药研发成果转化 。
(一)促进医疗机构积极研发
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传承创新发展“孵化器”作用 , 鼓励医疗机构遴选临床疗效确切、质量可控、创新性强、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制剂 , 开展相关研究申报新药 。 设立药物研发专项 , 支持病证结合、专病专药或证候类中药新药研制 。
(二)支持中药新药联合攻关
发挥临床试验机构在中药制剂临床研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 推动中药制剂临床使用经验积累规范化 , 收集中药制剂临床使用过程中的真实世界数据 , 助推中药制剂研发成果申报新药 。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以及中药创新企业协作 , 建设高水平中医药研究和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平台 , 促进优秀研究成果投入市场 , 促进中药新药转化 。
出品 | 搜狐天津
作者 | 张昭
编辑 | 韩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