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监护职责履行后如何变更监护权】 ?。ㄒ唬┦凳┭现厮鸷Ρ患嗷と松硇慕】敌形模?
?。ǘ┑∮诼男屑嗷ぶ霸穑?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ㄈ┦凳┭现厍趾Ρ患嗷と撕戏ㄈㄒ娴钠渌形?。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 监护人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 妇委会全称是什么 妇委会委员职责分工
- 未成年监护权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 法院确定监护权的因素有哪些
- 品检岗位职责
- 销售经理职责 销售经理职责及工作范围
- 岗位工作职责 岗位工作职责的认识和理解
- 厨房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 合同到期后仍在履行效力如何确定
- 合同履行管理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