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 议付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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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付”是针对信用证结算而言的——在UCP-500的第十条b,II 是这样定义的: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 。
2、仅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
3、通俗地说就是议付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没有不符点的单据之后 , 自行以自己的资金先向受益人“付款” 。
4、但这里加了引号,意思是:这不是信用证真正意义上的付款——因为信用证业务中定义的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 。
5、而议付行在接受受益人的单据之后 , 按照“议付”的定义付出对价(付款)是有“追索权”的——当开证行在议付行向其寄单之后没有按照约定向议付行支付款项时 , 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先行垫付的款项 。
6、我的理解就是议付行在未收到开证行的支付款项而预先向受益人垫付对价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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