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权是谁的


刑事辩护权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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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人的辩护权主要包括:
[法律依据]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提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调取 。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者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 辩护律师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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