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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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1、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加害人不同、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 。
2、【法律分析】因为 , 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
3、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 。
4、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
5、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
6、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概念 , 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 。
7、由此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 , 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不应当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 。
8、非医疗事故的外延,在逻辑上完全排除了医疗事故的任何情形 。
9、也就是说 , 在医疗损害中 , 要么是医疗事故,要么不是医疗事故 。
10、而在非医疗事故中,根本不存在医疗事故以外的、被假以“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差错”、“医疗损害”之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由于过失实施了错误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情形 。
11、只有在处理因医疗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纠纷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才具有实际意义 。
1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损害,以及由于违约给患者造成的不利后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
13、此时,赔偿义务人不能以“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为拒绝给付的法律依据 。
14、【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15、(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
16、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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