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简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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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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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部署,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之前满5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0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
5、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 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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