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合作社门面相片《怎么办养殖合作社,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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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求:摘自
可以直接到当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 , 对养殖合作社国家免收注册登记费 。其中 ,  要求成员最低 5 人以上 , 其中农民成员占 80% , 如果成员比较多 ,  可以由乡镇农经站统一开成员身份证明 。要注册养殖专业合作社 , 要涉及环评 、卫生许可等前置审批 。具体情况 , 需要养殖户直接到当地工商局咨询 。
据了解 , 如果打算办养猪合作社要根依据《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办理 , 为此本刊摘录部分内容予以刊登 。
同时《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建设参考》一文对养殖户也有些很好的建议可以参考 。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 ) 有符合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 , 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 、理事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 三 ) 成员资格及入社 、 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 )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 ) 成员的出资方式 、 出资额;(七)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 )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 文 件 及 身 份 证明;(五 )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 )住所使用证明;( 七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 , 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  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 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  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 , 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 ,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 , 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 ,  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 , 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 ,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
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建设参考
在合作社登记设立阶段 , 应着重抓好三个建设:(一)组织机构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 , 对合作社组织机构的成立、职权、职责以及成员大会等均作了明确的界定 ,  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 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在组织机构建设上 , 要突出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组建一个过得硬的理事会 。
二是选配一名高素质的理事长 。
三是选聘一名业务精的财会人员 。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 , 离不开财务核算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在合作社创办的起步阶段 , 如果没有合适的专业财会人员 ,  可聘请当地村级组织的报帐员担任 , 也可以委托乡镇财务核算中心代理做帐 。
四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 。合作社在内部机构设置上 ,  要根据每个合作社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对于一些较大型的合作社 , 可设置办公室、财务室、技术(供应)服务部、市场营销部等机构
申请成立农村养殖合作社需要什么手续
1、到工商部门申领农民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2、领到工商部门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如下图表注意此表不能丢失 , 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要交回工商部门的 。
3、带上工商部门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辖区畜牧局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 , 注意这个《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抬头是企业字样
4、办好《动物防疫合格证》后 , 带上准备好的U盘到工商部门拷贝合作社的文书材料 。
5、必要条件
首先要注意的是 , 成立农村养殖合作社 , 成员至少5个成员 , 农村户口成员不得低于80 , 也就是5个人中至少4人是农村户口 。如果成员比较多 , 可以由乡镇农经站统一开成员身份证明 。
6、如何注册、办理手续
首先去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上搜索并下载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 也可去当地工商局领取 ,  共4页 。申请表除了需要填写2个表格 , 还需要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里规定的10种文件资料 。
具体包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需要注意几点:
(1)像《XX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或《XX专业合作章程》网上有范本 , 可自己下载修改;《住所证明》这个说白了就是要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 , 如果没有房产证可以找村委会 , 居委会开证明 。
(2)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如涉及环评 、卫生许可等) , 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具体情况 , 需要养殖户直接到当地工商局咨询 。
(3)必须办理防疫合格证,去所在行政大厅畜牧局窗口 。
【养殖合作社门面相片《怎么办养殖合作社,需要哪些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

怎么办养殖合作社 , 需要哪些条件?
办理合作社不需要什么最低资金 , 你想要注册多少资金的合作社 ,  , 合作社是不验啊 , 想要注册多少都可以 , 办理合作社最低是五户农民 , 拿着户口本身份证 , 去工商办理合作社手续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实际 , 特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由XXX、XXX、XXX、XXXX等人发起 , 于2008年X月X日召开设立大会 。
第三条 本社名称:XXXXXXXXXXXX , 成员出资总额XXXX多万元 。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XXX 。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 。
第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生猪养殖的生产经营者 , 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 , 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第五条 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生猪饲养、销售 , 为本社成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
第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
第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 , 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生猪品改 , 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 , 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
(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 , 按高出本地市场价0.1元/斤的价格收购;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等 , 提升产品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
第二章 会费设置
第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费由发起人筹资 。
第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不需交纳会费 。
第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 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 , 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 ,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 , 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 , 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 。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
第十二条 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 , 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联合认购股份的社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 , 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
第十三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 , 执行社员大会的决定;
(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 , 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
(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 , 积极组织实施 , 开拓市场 , 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 , 社员之间互帮互学 , 发扬互助合作精神 , 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 , 提供信息;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 , 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 , 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四条 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 出具责任承担证明 , 并经社员大会通过 。退出专业合作社后 , 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 , 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 , 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 由社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 , 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
第十六条 社员死亡的 , 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 , 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 , 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 。经授权 , 社员代表大会 , 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 , 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 , 任期3年 , 可连选连任 。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社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
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 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
第二十一条 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 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社员股东 , 可享有附加表决权 , 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
第二十三条 社员因故不能到会 , 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 , 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 , 方可生效 。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 , 须提前3天向社员告知会议内容 , 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 , 负责日常工作 , 对社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4人组成 , 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 任期3年 , 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人、监事1人 。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 , 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社员大会提交社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
(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 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 , 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 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 , 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 。列席者无表决权 ,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 , 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
第二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 , 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社员报告 。
第五章 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三十条 社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 , 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 。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 , 未交足额的 , 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
第三十一条 社员出售的产品(生猪)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 。
第三十二条 社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付款 。
第三十三条 非社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 , 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 , 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 , 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 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来源 。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 , 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 , 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 。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 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 , 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 计入成本 。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社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 。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同时 , 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 , 交社员大会讨论 , 通过后执行 。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
第三十九条 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 , 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
(一)公积金 , 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 , 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 , 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 , 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 , 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 , 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
(四)盈余分配 ,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 , 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 , 由理事会提出方案 , 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
第四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 , 计入成本 。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 , 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 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 。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 , 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
第四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 , 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时 , 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
第四十五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 , 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
第四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 , 由社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 , 对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 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 。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完毕后 , 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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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流程
一、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1、发起筹备 。成立筹备委员会 , 制定筹备工作方案 。筹委会主要由发起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 必要时应成立专门办事机构 , 具体负责筹备和制定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包括为什么筹建该合作社 , 由谁牵头发起 , 成员入社条件及合作社筹备程序等 。
2、由发起人拟定社名 , 确立业务范围 。发起人一般由5-7人组成 , 由发起人会商拟定合作社名称 , 确定本社业务区域、业务项目、经营方式 , 并说明发起成立的缘由 , 预计成员人数及筹集的资金总额等 。
3、起草章程 。由发起人制定本合作社章程草案 , 章程是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 , 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并共同遵守的准则 , 是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定程序之一 。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 , 成员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 具体内容详见“示范章程” 。
4、发展成员 。成员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且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公民以及企事业单位或者团体 , 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必须要有5人以上(含5人) , 且农民成员不低于80% , 团体单位)成员不超过20% 。
5、召开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是合作社尚未成立时设立人的议事机构 。设立大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议程:一是通过本社章程 , 二是选举合作社的领导人 , 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或监事 , 三是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会毕要形成会议纪要 , 并需全体设立人签字 。
二、登记
依法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 。合作社的设立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工商局)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①登记申请书(工商登记窗口有格式申请登记申请书 , 可当场索取填写)
②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团体成员)的设立大会纪要
③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团体成员)的章程 。
④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书(全体设立人签字认可)及身份证明 。
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出资应明确具体是人民币出资还是以土地、房屋、技术等折价出资 。
⑥全体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民成员)复印件
⑦住所使用证明 。
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 , 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 , 租用他人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产权证明 , 如农村房屋没有产权证明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
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以上工商登记部门均有空白表格直接填写即可 。
⑨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
主要是特定的行业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如棉花加工 , 需发改部门颁发的棉花加工许可证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 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网站( http://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办理登记不收费 。
三、备案
合作社经依法登记后 , 法人代表应将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合作社简介、章程、会议纪要、理事任职文件、法人代表任职文件、监事任职文件、出资清单、租房协议、成员联系电话)报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备案 , 并录入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网 。
四、办理其他相关证照
1、组织机构代码证 。
法人代表持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
2、税务登记 。
法人代表持工商营业执照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
3、银行开户许可证 。
法人代表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准备开户所在银行(信用社)申请书到县人民银行办理 。
在农村办个养殖合作社要哪些手续
办理合作社养殖营业执照 , 卫生防疫合格证 , 上报养殖合作社名字 , 上报多少养殖户和养殖的种类多少 , 如需要盖房子国土局是否审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