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蓉出轨已成事实 , 但净身出户几乎不可能
马蓉出轨一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引得民众愤慨 , 民众心疼宝强的同事 , 要求马蓉净身出户的意愿非常强烈 , 所以都把案件的关注点集中在马蓉会不会净身出户上面 , 大家的观点都是马蓉这种人就该净身出户 , 婚姻中如此的背叛行为凭什么要分她钱 , 况且钱都是宝宝挣的?
大家的观点都没有问题 , 因为错都在马蓉身上 , 但是因为错都在马蓉身上就要求法院判决她净身出户是不对的 。国家的婚姻法是有规定的 , 强行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净身出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具体的可以参考“疯狂英语”的创始人李阳 , 当时李阳和老婆离婚的原因是因为李阳家暴 。讲道理 , 都家暴了就应该净身出户吧?但法律规定一方即便有过错 , 也不会影响财产分割 , 只是会有一些精神补偿 。简单的说就是 , 不会一分钱不分给马蓉 , 但是会少分 。
案件已经开庭第一次审理无果 , 而第二次审理也一再延长 , 案件的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但关于马蓉会不会净身出户 , 其实王宝强的律师张起准已经表达过一些观点 , 认为马蓉就算出轨被证明是事实 , 也不能要求她净身出户 , 法律没有这样的权利 。但如果马蓉有转移王宝强财产的嫌疑 , 情况就不同了 , 法律将会重新进行定性 。关于案件结果 , 大家只能拭目以待了 , 这里来谈谈净身出户的一些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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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净身出轨的争议意见
第一种意见 , 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 该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 。理由是:
1、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 , 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 , 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 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 , 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 , 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 属于无效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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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 , 认为该协议有效 , 因为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 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
本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 ,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完整、健全的人格 , 具有完整的意思表示能力 , 其作出的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 不违反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 , 都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 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前或婚内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 , 实则为对自己拥有的可得财产及利益是否放弃的一种意思表示 , 属于对婚前或婚内财产的一种约定 , 该协议对意思表示作出人均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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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净身出户的条件 关于净身出轨的争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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