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离婚怎么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 女方离婚争取最大利益

女人离婚怎么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 女方离婚争取最大利益

我们在离婚案件中 , 常常遇见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女性当事人 。
她们担心离婚了要不到孩子抚养权 , 担心做全职太太老公在外面乱来 , 想离婚又怕缺乏生活保障……
对于这些顾虑 , 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我们该如何争取属于自己的利益?
一、女方怀孕期间不答应男方提离婚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很多女人为了生养小孩会主动辞去工作 , 这时她们是没有收入的 。
假如男方提出离婚 , 可能会让女方陷入严峻的经济危机中 , 加大她们的压力 。
此外离婚又是一件耗费心力的事 , 在此过程中 , 势必会对女性造成一定精神冲击 , 甚至影响子女的发育 。
但这个条款只限制男方提起离婚诉讼 , 假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女方提出离婚 , 则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
二、孩子不满两周岁一般判给女方抚养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 ,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 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
不满两周岁的孩子 , 仍处于哺乳期内 , 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 , 一般是会判给母亲的 。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 , 父亲哀求直接抚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峻疾病 , 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 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 , 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
三、男方有重大过错 , 离婚时女方可以哀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哀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假如丈夫是过错方 , 根据以前《婚姻法》的规定 , 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无过错方妻子才能哀求离婚损害赔偿 。
但《民法典》新增了一项兜底条款: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 无过错方有权哀求赔偿 。
就是说 , 假如出现丈夫婚内出轨或者与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 , 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错了 , 妻子同样有权哀求离婚损害赔偿 , 从而在法律上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 。
四、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哀求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 ,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哀求补偿 ,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详细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在婚姻关系中 , 女性通常是家庭生活中贡献较多的一方 , 照料老人、抚育子女等等 。
对家庭投入较多的时间、精力 , 势必使女性的自我发展受到限制 , 经济收入减少 , 甚至没有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