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一方因分手导致自杀 分手死人有法律责任吗

恋爱中一方因分手导致自杀 分手死人有法律责任吗

有人以“玫瑰”来比喻爱情:说 , 它是漂亮甜蜜 , 又绚丽多彩的;同时它又是“危机四伏” , 一不小心就会蒙蔽你的双眼 , 刺痛你的心灵 。
爱情往往伴随着强烈的不理性 , 女性尤为甚之 。当一段感情浓到深处时 , 双方便会产生强烈的依靠感 。但又有别于性别差异 , 这种对彼此的依靠性的持久性就会有所不同 。当然也不免特例 , 不过笔者在此着重于分析普遍现象 。
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29日 , 耿某与司某通过微信相识 , 当晚两人吃饭时司某告诉耿某自己未婚 , 耿某同意与其交往 。次日 , 两人发生性关系 。2013年12月25日晚 , 耿某与司某在饭店吃饭时 , 被司某妻子和妹妹发现 。2014年1月下旬 , 耿某与司某开始在周村区农机公司宿舍1号楼4单元502室同居生活 , 期间两人常常争吵 , 司某亦动手打过耿某 , 耿某曾多次割腕 , 并有跳楼举动 。2014年2月28日 , 两人因争吵报警后 , 周村区公安分局民警对双方纠纷进行了现场调解 , 并填写调解记录单 。该单记载 , 简要案情:“2014年2月28日19时50分 , 在周村区站北路农机公司宿舍1号楼4单元502室 , 司某(已婚)与耿某在2013年11月熟悉 , 司某一直骗耿某未婚 , 并借耿某6600元钱 。2014年1月 , 耿某知道司某已结婚 , 司某从感情上一直骗耿某”;处理结果:“司某保证司某及其家人不干扰耿某的生活及家庭;司某在三个月内将6600元钱还给耿某;司某向耿某赔礼道歉” 。被告司某与耿某均认可调解记录单记载的上述内容 , 并签字捺指印 。2014年3月3日20时许 , 司某与耿某(酒后)晚饭后在同居屋内再次发生争吵 , 司某摔门离去 。后耿某从同居屋内跳楼 , 22时30分耿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抢救 , 次日14时30分死亡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死者耿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应理性冷静处理感情问题 , 在已知司某已婚并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情况下 , 仍与其同居生活 , 并最终选择跳楼自杀 , 对其死亡存在较大的自身过错 。司某与耿某同居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 在明知耿某酒后情绪易失控、有自伤自残行为的情况下 , 司某负有相应的劝阻义务 。事发当晚 , 耿某饮酒后情绪激动 , 双方再次发生争吵 , 司某离开时亦听到耿某哭声 。此种情形下 , 司某作为感情纠纷当事人 , 应慎重对待 , 妥善处理 。但司某忽视耿某的激动情绪 , 径行离去 , 未尽到必要的劝阻及救助义务 , 对耿某的自杀行为存在一定过错 ,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的详细情况 , 法院酌定由司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
评析
【恋爱中一方因分手导致自杀 分手死人有法律责任吗】
“恋爱有风险 , 且行且珍惜” 。上述案件中 , 女方作为成年人 , 应当理性地对待自身的感情纠葛问题 。为了如此“渣男”最终丧失美好年华 , 必定是得不偿失的 。
男生呢 , 也不应惺惺了事 。赔偿损失事小 , 道德的谴责 , 内心的煎熬事大 。司法实践当中 , 针对类似的案件 , 法院通常是按照10%--30%之间不等的比例让过错方给予死者家属赔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