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法中,失期有许多种 。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那时候所的记录战国末期及始皇帝早期的“徭律”为:“御中发徵,乏弗行,赀二甲 。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 。其得(也),及诣 。水雨,除兴 。”
【睡虎地秦墓竹简: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 秦朝时期真的失期当斩吗】译文翻译:为朝中征发徭役,如耽误不用征发,应罚二甲 。晚到三天到五天,训斥;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出十天,罚一甲 。所征发总数已足,应尽速送抵服现役场所 。降水不可以开工,可免去此次征发 。
里面是徭役,失期是需要进行经济处罚的 。
而陈胜、吴广乃是去戍边,失期按律乃是“笞五十”,但是这个处罚也是蛮重,打五十大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