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 夫妻双方和平离婚财产怎么分

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 夫妻双方和平离婚财产怎么分

1.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 ,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39条)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 ,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姻法》第19条)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3.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没有前述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 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 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 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续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续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续遗产的所得 , 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 , 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 , 但只要继续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所继续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包括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应属夫妻共有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9)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10)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1)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
(1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13)当事人结婚后 ,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婚姻法》第17条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19条、22条)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续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4.个人财产:夫妻间没有前述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 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是:
(1)一方的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