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导读】: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可知,“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的法定条件 。那么毕竟何种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假如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 。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 。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果断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宣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准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 。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 。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 。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
二、感情破裂必须要有证据吗?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哀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假如当事人想起诉离婚,必须向法院提供双方离婚的证据 。否则法院不会判决双方离婚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 。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假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假如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由此,假如要符合起诉离婚的条件,就需要提供能够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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