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ㄒ唬├投呋疾』蛘叻且蚬じ荷?nbsp;,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投卟荒苁と喂ぷ?,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口头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可以吗】 ?。ㄈ├投贤┝⑹彼谰莸目凸矍榭龇⑸卮蟊浠?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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