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离婚官司如何举证 感情破裂离婚如何举证

打离婚官司如何举证 感情破裂离婚如何举证

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如何举证成了案件中十分要害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民事诉讼法中的审理原则、举证规则,就因感情破裂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发生争议时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详细内容推送如下:
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方面,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证据不好收集,力不从心或不知从何下手 。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哀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意的问题 。下面浅析几种常见的离婚举证责任 。
一、因感情破裂与否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从总体上说,原告应当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这样确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当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果断不同意离婚,证实感情破裂与证实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又都不充分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
感情破裂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 。在现实生活中,感情破裂总是由某种或某些详细的原因引起的 。如婚姻基础差,双方出于某种目的草率结婚,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对方道德败坏,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方有严峻的生理缺陷,不能过夫妻生活等 。感情破裂过于抽象,无法直接证实,因此原告实际上是通过证实各种导致感情破裂的详细事实来证实这一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详细意见》中列举了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3种详细情况 。这些情形基本包括了审判实践中原告作为离婚理由的各种事实 。另一方面,该《意见》实际上也是告诉原告,欲获得胜诉应当主张和证实哪些事实,从而使对感情破裂的证实转化为对原告主张的《意见》中的详细事实的证实 。
假如被告只是单纯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则被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但在实际诉讼中,被告很少只作单纯的否认,通常要提出一些新的事实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如针对原告提出的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3年的主张;提出自己与原告实际上是时分时合;针对原告提出的受被告虐待的主张,提出自己并非虐待,而是一时脾气急躁,动手打了原告 。被告主张上述事实,实际上是用间接事实来反驳原告提出的作为离婚法定依据的事实 。故尽管被告应举证证实所主张的事实,但作为离婚法定依据的事实的举证责任仍旧由原告负担 。
但是,绝不能认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完全不负担举证责任 。以下两种情况的举证责任显然应当由被告负担:(1)因事实的性质,原告无法证实或难以证实,而被告却易于证实 。如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了患有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则主张婚前已如实告知并主张经治疗后已大为好转,对此,应当由被告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2)被告妨害原告举证,致使原告无法证实所主张的事实 。如原告主张被告患有精神病或因有生理缺陷而不能发生性行为,被告予以否认,但又拒绝接受医生检查 。此时,举证责任亦应当转由被告负担 。
【打离婚官司如何举证 感情破裂离婚如何举证】二、因子女抚养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离婚诉讼中,通常还会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这意味着,假如母亲在诉讼中提出要求抚养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必负任何举证责任 。只有当母亲主张子女应由父亲抚养或者父亲主张子女应当由自己抚养时,当事人才有必要对不宜由母亲抚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