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要承担哪些费用 打胎男方承担多长费用

男方要承担哪些费用 打胎男方承担多长费用

法律知识要点: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流产,男方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吗?假如承担的,都要包括哪些费用呢?小编在实务中常常被问到此类问题,现在就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来解读一下该方面的法律知识 。
双方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流产的,男方要承担什么费用,这要区分不同的案情,不同的情况可能承担的费用不一样,从司法实务来看,女方流产,男方要承担哪些费用,根据男方是否有主观过错来区分更为合理,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
一、男方主观上无过错的 。男方双方自愿同居,怀孕是双方的共同行为,怀孕后女方自主选择流产或因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男方主观上没有过错 。这种情况下,因女方流产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原则上由双方各分担一半 。假如因为流产导致女方以后不能生育或有较大可能性不能生育的,则男方需要另行向女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数额大小因案情而定 。
二、男方主观上有过错的 。双方同居,女方怀孕流产,男方主观上有过错导致的 。例如男方在已婚的情况下,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恋爱为名欺骗女方同居,女方怀孕流产;还有,同居期间男方殴打女方,导致女方流产等等 。
这些情形都属于男方主观上有严峻的过错,属于侵权行为,男方需要承担女方因流产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另外还要因此对女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大小,主要考虑侵权后果的严峻程度 。例如,男方以欺骗的方式与女方同居,无论女方是否怀孕流产,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导致女方怀孕流产的,或者因流产导致以后可能无法生育的,这种侵权的后果严峻,在赔偿金额上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
三、男、女双方存在混合过错 。即双方主观上均有无错,例如,女方明知道男方已婚,而仍旧选择与男方同居,在此期间怀孕流产 。这种情况下,对于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的承担,应当减轻男方承担的比例,至于经济补偿或精神损害赔偿,则要根据案情的详细事实来确定要不要支付,例如殴打导致女方流产的,一般情况下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假如明知男方已婚而同居流产的,这是双方行为,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
小编是为了让读者轻易理解,所以才对上述的法律问题作一个笼统的区分,假如一定要严格区分的,可能远不止三种情形 。
实务案例分享:男方隐瞒已婚的事实,以恋爱为名与女方同居,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流产,女方在知悉男方已婚的情况下,继承与男方同居并第二次怀孕流产 。法院因此认定男方的行为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具有明显的过错,因此承担80%的法律责任;女方对恋爱未尽审慎义务,并且知道对方已婚后仍与其同居,因此承担20%法律责任 。
案情简介
原告樊某梅起诉称:原告在朋友聚会上与被告相识,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做其女朋友,并表达要娶原告为妻的愿望 。原告一直对待感情非常谨慎,在被告的一再哄骗、一再追求下,原告才与其交往 。
原告在2014年3月怀孕后才发现被告已婚、已育的事实,被告哄骗原告说要与其妻子离婚,但实际上被告并不想让原告生孩子 。被告在2014年6月9日晚上,给原告预备了粥,原告喝完后第二天就肚痛流产 。被告还一直在哄骗原告,说流产是因为孩子发育不好自然淘汰,以后还可以再要更健康的孩子 。
原告在流产后身体一直不惬意,在家休息了几个月,但是被告并没有将原告的身体当回事,2014年8月份,被告又一次导致原告怀孕,被告知道后,还是要求原告打掉孩子,原告考虑到自己是大龄青年,如再次流产有可能造成终身不育,实在无法冒此风险,被告在劝说原告流产不成后对原告不管不问,还多次威胁原告,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