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1、对下列原推行卫生防疫健康保健津贴的部门,即我省各个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卫生监督所、职业危害与化学中毒防止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的环境卫生工作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分别是,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
2、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职业从业麻风病、传染性疾病、肺结核、血吸虫等寄生虫感染预防的环境卫生工作员,也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
【关于执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3、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各种其他岗位设置方案,仍按1999年6月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保健医疗津贴和卫生防疫健康保健津贴标准工作的通知里的卫生防疫工作中岗位分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