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中止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 , 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申请执行是申请人的权利 。在执行过程中 ,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 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如果延期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其意见 , 裁定中止执行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将侵犯其合法权益时 , 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人员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的 , 为避免执行错误 , 应裁定中止执行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 , 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等待继承期间 , 应中止执行 。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后 , 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在执行过程中 , 如果出现作为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 , 应暂时停止执行 , 等待它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
【哪些情况中止执行仲裁裁决】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