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于人身信任的合同关系中,商业信誉往往是当事人完全履行协议的担保 。
因此,商业信誉的丧失将直接导致双方信任关系的不稳定,合作难以进行和继续 。因此,缺乏信任是履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履行义务的主要原因之一 。
对于商业信誉丧失的判断,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因此,为了判断是否失去商业信誉,应首先排除因意外事件而暂时无法履行的情况 。商业信誉的丧失往往需要观察一段时间内的综合表现 。最后,基于失去商业信誉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历史判断 。
根据一方与他人的交易历史判断 。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 。
【基于丧失商业信誉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如何认定丧失商业信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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