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乌海市乌达区打新兵怎么处理

王二是某新兵连班长 , 其训练的新兵中小杨的身体协调性比较差 , 体能也常常跟不上大部队的节奏 , 王二不时会当着全班新兵的面进行讽刺辱骂 。某次全连的训练考核中 , 小杨多次做错口令动作 , 拉了全班成绩的后腿 , 导致班里的流动小红旗丢失 。王二作为班长大怒 , 当晚在班宿舍打了小杨几个耳光 , 并罚其在阳台举背包 。小杨感到非常委屈 , 趁大家不注意从阳台纵身跃下 ,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问:班长王二这种行为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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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知兵爱兵一直是我军的优良传统 , 在带兵时不应当存在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 , 要肝胆相照、情同手足、团结一心 , 从而凝聚强有力的战斗力 。毛泽东同志曾说“很多人对于官兵关系、军民关系弄不好 , 以为是方法不对 , 我总告诉他们是根本态度(或根本宗旨)问题 , 这态度就是尊重士兵和尊重人民” 。《孙子兵法》中也写到“视卒如婴儿 , 故可与之赴深溪;视卒如爱子 , 故可与之俱死 。”
在实践中 , 体罚打骂士兵的现象虽然已不像以前这么普遍 , 但其实仍然偶有发生 。笔者十几年前亲身经历过的就有训练站军姿时 , 为了达到肌肉完全绷紧的目的 , 班长会突然一个飞踹从后背踢来 , 如果打了踉跄便会被体罚;或者把队伍带到水渠或尖石地中 , 突然下令坐下 , 如果有所迟疑便要求在碎石地握拳俯卧撑100下 , 做完后拳骨早已皮开肉绽;还有在酷暑的时候把班级拉到太阳底下站军姿 , 谁的两个中指指尖开始滴水(汗)了才能够最先休息 。等等各种“虐待”式训练方法不一而足 。
有些老班长认为 , 体罚打骂是提高队伍战斗力、培养军人血性的必要手段 , 而他自己本身也是这么过来的 , 是一种传统的官兵带队方式和手段 。笔者不排除部分班长的出发点确实是好的 , 但从当前的相关规定上来讲 , 这些行为无论从纪律上亦或是法律上都是被明确禁止的 。
首先 , 体罚打骂士兵的行为违反了部队的纪律条令 , 将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135条明确: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 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 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
其次 , 像本案例中 , 导致士兵死亡这种严重后果的 , 还涉嫌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43条规定了【虐待部属罪】:滥用职权 , 虐待部属 , 情节恶劣 , 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此 , 本案例中王二辱骂体罚新兵小杨 , 导致小杨跳楼身亡 , 王二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
扩展阅读: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巿乌达区消防二中队老兵殴打新兵案 。

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乌海市乌达区打新兵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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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2012年6月27日17时许 , 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巿乌达区消防二中队 , 2011年12月入伍的新兵谢某某、张甲、张乙、孙某、韩某某、白某某等6人在五班 , 杨某甲进来说六人在一起骂老兵 , 遂用武装腰带逐个抽打新兵 。被告人杨某甲向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苟某某、杨某等人说:几个新兵说老兵坏话 。李某某遂找到王某 , 责骂王某:你带的什么兵?你带出来的兵在背后骂老兵 。王某将新兵谢某某、张甲、张乙、韩某某、白某某叫到餐厅 , 用墩布把子进行殴打 。
当日21时许 , 身为老兵的被告人王某、杨某甲、潘某某、杨某乙、李某某、苟某某、杨某、丁某某等8人又将五名被害人叫到二班的空屋内 , 命令五名新兵站成一排后 , 对五人进行侮骂、殴打 , 其中被告人王某采用扇耳光、拳打脚踢以及用木棒打等手段 , 被告人杨某甲用采用拳打脚踢、用皮带抽等手段殴打 , 被告人潘某某采用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 , 被告人杨某乙用采用拳打脚踢、扇耳光、并抓着被害人的头部撞墙等手段殴打 , 其他被告人均采用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五名被害人 , 持续20余分钟后才停止 。
在殴打过程中 , 被告人王某把消防中队的照相机(有摄像功能)拿来放到屋内的桌子上 , 对殴打现场进行拍摄 , 后又把照相机移到南侧的窗台上 , 从另一个角度对现场进行拍摄 。八被告人殴打新兵的行为造成被打新兵身体受到伤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2013年底 , 这段殴打新兵的视频被上传至互联网 , 引起境内外大量网民的点击 , 点击量超过1300余万 , 相继被国内50余家网站转载 , 网上相关负面炒作贴文、视频等3800余条 , 境外多家敌对网站纷纷借此事件恶意炒作 ,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 严重败坏了我军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
杨某甲、潘某某、杨某均为下士警衔 , 职务均为班长 , 王某为上等兵警衔 , 临时负责通讯班工作 , 李某某为中士警衔 , 杨某乙、丁某某、苟某某为上等兵警衔;谢某某、韩某某、白某某、张乙、张甲均为列兵警衔 。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杨某甲、潘某某、杨某身为班长伙同被告人杨某乙、李某某、苟某某、丁某某在公安武警服役期间 , 滥用职权 , 对部属殴打、体罚 , 情节恶劣 , 并致五名被害人的生理、心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创伤 , 后该视频被上传至互联网 , 并在网上大量传播 , 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 , 败坏了公安武装警察部队的声誉 , 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虐待部属罪 。
被告人杨某甲、王某在将新兵集合到二班之前 , 就分别殴打过五名被害人 , 主观恶性较深;被告人潘某某、杨某乙、李某某、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 , 被告人杨某、丁某某参与犯罪程度一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虐待部属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甲犯虐待部属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潘某某犯虐待部属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杨某乙犯虐待部属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犯虐待部属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苟某某犯虐待部属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杨某犯虐待部属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丁某某犯虐待部属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宣判后 , 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乌海市乌达区打新兵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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