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管理局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通讯管理局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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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信管理局是省级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的主管部门,实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主的管理体制 。
2、前身是各省的邮电管理局,1998年3月9日,信息产业部(2008年3月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原邮电部和电子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此后几年,各省通信管理局陆续成立,为正司局级建制 。
3、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信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本地区公用电信网、互联网和专用电信网实行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2、负责受理、核发本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会同地方价格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本地区的电信服务价格与服务质量;3、保证公用电信网的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统筹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经济与业务关系,推动实施宽带发展,促进共建共享;4、根据授权,负责电信网码号及其他公共电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5、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并承担党政专用通信和应急通信工作等;6、承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4、【法律依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
6、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
7、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8、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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