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110号令

建设部第110号令名称是什么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质质函[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 , 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 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2005年8月在大连召开的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 , 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 。

附件: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

2005年8月23~24日 ,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在大连召开了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 。来自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的设计处长及其他会议代表共53人 , 一起对当前的勘察设计质量形势进行了分析 , 并就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进行了研讨 。会议期间 , 代表们对《关于贯彻新时期建筑方针的若干意见》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示范文本》等2个待议文件 , 以及《北京市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要求和福建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做法等5个参阅文件进行了讨论;各省市书面交流了本地区的勘察设计质量形势分析报告;辽宁省建设厅、福建省建设厅、湖北省建设厅和上海市建委的同志在大会上介绍了他们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辽宁省建设厅王正刚厅长和大连市建委孙吉春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建设部质量司吴慧娟副司长作了主题报告并对会议进行了总结 。

(一)

会议认为 , 几年来勘察设计质量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第一 , 勘察设计咨询行业不断壮大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进展顺利 , 勘察设计队伍发展迅速 , 极大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第二 , 勘察设计企业质量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勘察设计技术发展的突出特点是科技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第三 , 勘察设计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目前 , 勘察设计行业已基本形成一法、两条例、两个部长令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作支撑的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第四 , 施工图审查工作稳步开展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 , 施工图审查、审查结果的上网公示、根据审查情况组织常见问题和疑难问题的培训、对审查结果的系统分析等工作 , 既增强了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也提高了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水平 , 审查工作已成为质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

会议指出 , 勘察设计质量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勘察设计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二是设计人员的创新能力、对标准的掌握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 部分单位对机制建设和技术储备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三是保证质量工作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 。尤其是建设单位肆意压低勘察设计收费、不合理地压缩勘察设计周期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四是监督执法不够严格;五是管理体系仍需进一步改革完善 。

(二)

会议强调 , 要从建设节约型社会 ,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及时调整质量工作的重点 。当前 , 建筑节能监管工作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总体发展不平衡、监督环节间的协调不够、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不够完善、从业人员尚不能熟练掌握节能技术、监督执法不力等问题 。会议要求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要将建筑节能作为较长一段时期内的工作重点 , 并对勘察设计建筑节能监管的下一步工作 , 从设计文件编制、设计单位内部控制、施工图审查和政府监管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会议同时提出了修编和新编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图、编制《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加强在评优工作中对建筑节能的引导、组织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 , 以及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等有关建筑节能监管的近期工作安排 。

会议强调 ,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 树立正确的建筑设计指导思想 , 是当前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的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 。会议对建设部关于新时期建筑方针研究工作的有关情况作了介绍 , 并提出 , 要针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的特点 , 加强研究 , 积极推进有关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改革 , 会议对如何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中贯彻新时期建筑方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

(三)

会议认为 , 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管机制建设应当从五个层次来考虑 , 一是主动的自律机制 ,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要真正承担其应负的责任;二是充分的中介服务机制 , 要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设计责任保险和设计咨询等中介机构的操作 , 不断完善其运行机制 , 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在质量工作中的辅助作用;三是严格的政府监管机制 。要不断建立健全各项政策法规 , 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 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 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 不断提高管理者的素质 。四是积极的行业引导和服务机制 。要充分发挥协会、学会在行业引导中的积极作用;五是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 。当前要突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的管理工作 , 并通过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

(四)

会议还就信息化建设、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编制、施工图审查示范文本等工作统一了思想 。会议决定 , 根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试运行情况 , 在进一步完善信息上报指标的基础上 , 拟于今年启动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的定期上报制度 。

会议指出 , 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编制工作 , 对于保证审查质量、减少分歧十分重要 , 也是《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 , 会议研讨了要点的编制思路和具体内容 , 同时要求各地要尽快组织编制 。

会议认为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示范文本》既注意吸收了地方既有的经验 , 又严格依据134号部长令的规定 , 同时充分考虑了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 , 并与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具体要求相衔接 , 对于规范各地的审查操作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 。质量司将根据大家的意见 , 对示范文本进一步修改后予以颁布 。

是否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 , 若是有何后果?非建筑、法律人士勿扰!从实践中来说 , 你这种行为本质上是违章僭建物 , 属于改变建筑外观 , 一般都是被禁止的 。具体从法律条令来说 , 是违反了110号令的第三十九条而不是第三十八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

日后房管局是有可能要求你整改过去的 , 只是房管局一般并不太留意这种违章建筑 。一般来说 , 小区没让你拆 , 一般就不会再有人来找你麻烦了 。但是 , 执法这种东西 , 只要你是违反规定的 , 人家任何时候在有必要时 , 还是可以找你麻烦的 , 这个是存在可能性的 。

另外 , 建筑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位 , 即使行政机关或小区不管 , 业委会或者其他业主也可以起诉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装饰装修第110号废止了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 , 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 , 现予发布 ,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 , 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 , 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 , 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 , 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 , 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0、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1、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2、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13、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删除 。

14、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5、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第一条、第十七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6、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由上可见 , 110号令并没有废止 , 只是修改了第39条中的一个名称 。

建设部110号令考题国家建委建设部第110号通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建筑格局以上行为属违反建委建设部通令110号文件 , 属于违规建筑 。但是属此种情形大家身边发生了很多 , 问题也不是很严重 , 就算你改扩建了格局 , 物业管理部门最多就是罚没押金违建处理只是城管的职责 。建义: (1)建筑外观不要刻意改变 , 承重墙体不要刻意还变 。(2)静观其变等别人的处理结果下达或施工模式(3)跟管理处领导沟通协调

建设部11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现予发布 ,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 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 , 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 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 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 ,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 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 , 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 , 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 , 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 , 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未经批准 ,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 , 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 , 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 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 , 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 , 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 , 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 , 不得偷工减料 , 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 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 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 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不得侵占公共空间 , 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 , 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 , 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 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 , 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 , 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 , 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 , 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 , 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 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 , 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 , 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 , 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 ,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 , 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 , 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 , 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 , 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 , 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 , 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 ,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 , 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 , 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 , 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 , 降低施工噪音 , 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 , 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 。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 ,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 , 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 ,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 , 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 , 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 ,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 , 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 , 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 , 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 , 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 , 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 , 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 , 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 , 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 ,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 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 , 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 ,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 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 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 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 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 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 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 , 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 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 , 未及时处理 , 玩忽职守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 , 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 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 , 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 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 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 ,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废止了吗目前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该《办法》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如此装修是否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 , 若是有何后果?非建筑、法律专业勿扰!你的A,B两处都是改着都是没有问题的 。而厨房的那块其实可拆可不拆 。如果你违规书签了 , 出现什么后果责任全是你的 。还有就是如果没有人举报的话 , 房管局是不会过来要求整改的 , 你得把封口和防水给做好 , 不然到时候水往下滴你的麻烦事就多了 。

小区居民不办理装修手续 , 物业应该怎么办按照建设部110号令《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 , 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
如果小区居民不办理装修手续 。依照该办法第35条规定: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请问: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是那年公布的?现在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现予发布 ,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部 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执行问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 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责令改正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责令改正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因此 , 对于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的行为由各地政府主管室内装饰行业的部门(建设部门或者经委部门)负责处罚 。

请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现在具有法律效应吗?具有法律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现予发布 ,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如此装修是否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 , 若是有何后果???首先拆除阳台处的窗户是大部分业主都会做的一件事 之所以规定不允许这样做 是因为土建过程中有的阳台楼板和整体的楼板不是整体的 有些阳台楼板是单独延伸出去的 需要窗户那面墙对阳台进行牢固 当然这样的情况不多见 但是在不清楚建筑结构的情况下就不会允许这么做 另外你拆除了原外墙 这对于楼梯的整体保温与墙体防水是有破坏的 而你自己做的防水实际上是不具备防水施工资质的 也无法保证防水的质量问题 正常土建防水是保三年的而且人家有防水的相关施工资质 你自己做的防水没有这样的保证 至于物业让你签的字那是必须要签的 签完之后就代表你这些改动造成的后果你自己以后要负全责 押金是肯定扣了 不过房管局一般不会管这样小事 也罚不到什么钱 除非有人举报 还得有房管局有关系的人 物业是不会举报你的 放心呢吧 这样事情上他们和业主不是对立面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7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7号:《建设部关于废止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现予发布 ,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2004年07月02日生效 。延展回答: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经2004年6月29日第37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 , 决定废止以下部令 , 现予发布 ,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号 , 1991年7月8日发布)《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 , 1993年2月4日发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 , 1995年8月7日发布)《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 , 1995年8月7日发布)《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 , 1996年7月1日发布)《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4号 , 1996年7月1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 , 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 , 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确保公共安全 , 制订本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 现予发布 , 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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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的过程是怎样的?

建设部11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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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法律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 。以民事诉讼为例 , 民事诉讼流程:1、 起诉 , 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 , 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 , 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 , 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 , 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 ,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 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 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 , 做出财产保全裁定 , 并立即开始执行3、 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 , 核对当事人身份 , 宣布合议庭成员 , 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 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 证人作证 , 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 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 , 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 , 制作调解书 , 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 ,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 宣判同意判决 ,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 , 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扩展资料:对于案情比较复杂 , 证据可能比较多的案件 , 法官可能会安排开庭前的证据交换 , 但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 , 则可能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 , 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 ,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 , 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 , 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 , 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是否准许 , 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 ,  应当进行登记 , 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 。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 , 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 , 由负责审查起诉 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 , 收据归入卷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程序
法律起诉请问 , 您说的蓝本是什么?如无疑问 , 请好评 。
全国民事案件诉讼查询
建设部11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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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事案件诉讼查询 , 大部分已经公开 , 可以凭相关案件信息登录以下网站查询 。网址如下: 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 为方便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 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受理案件所进行的分类 。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民事案件在实体上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票据法》、《商标法》、《专利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民事、商事法律规范 。程序方面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 。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 , 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 特点:(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 , 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 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 ,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 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 , 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 , 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 , 依次连续进行 。对民事诉讼的涵义 , 国外诉讼理论有不同学说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 , 民事诉讼是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保护其私法上的权益的程序 。扩展资料: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质的不同:1、性质不同 。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 , 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 。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 , 属于阶级矛盾性质 。2、适用的实体法不同 。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婚姻法、海商法等 。而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刑法 。3、适用的程序法不同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而审理刑事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案件参考资料:中国裁判文书网
起诉地法律上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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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10号令】起诉地要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起诉 , 即被告人的公司所在地为南京 , 需要在南京进行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 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