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几次以上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女工负重不能超过什么千克

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几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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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女工负重要求 , 但是部分地方有相应规定 。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1、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2、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 , 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4、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 , 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扩展资料以成都市为例: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女职工禁忌从事下列范围的劳动: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国家标准局一九八三年发布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第1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 , 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 , 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 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

法律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核心提示:法律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 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 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 , 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 , 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 , 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 , 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二)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劳动法》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哪些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期的女职工还有特殊的规定)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 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 , 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 , 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 , 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 , 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拓展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有: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
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多少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一、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的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的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 , 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 , 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 , 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禁忌劳动范围一直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点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而后 , 原劳动部于1990年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这两个规定的实施 , 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及其后代的健康、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

女职工禁止从事每小时负重多少次以上的作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 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不能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女性经期期间不能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增加产假15天 。[1]中文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时间1990年1月18日发布劳动部属性危险、经期、产假出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基本内容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 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 , 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 , 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 , 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 , 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女职工禁忌负重多少次,20公斤以上【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几次以上】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 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 , 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 , 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 , 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 , 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女职工禁忌从事多少米以上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上的高空作业 。根据《劳动法》第60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百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关于具体的禁止范围 , 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51条的规定 , 《劳动法》第60条中的“高处作度业”是指二级高处作业 , 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内的作业 。“低温作业”是指在劳动生容产过程中 , 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 。“冷水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 , 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 。从国家经济角度看 , 妇女是伟大的人力资源 , 只要安排适当 , 就会形成强大的生产力 。要充分发挥妇女的作用 , 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妇女的工作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 凡是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 , 不得拒绝招收女工 , 不得提高录用标准 。那么一般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几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 大家有了解过吗?不如和来一起看看相关的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吧 , 我们一起看看我国对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佰佰安全网为您解答:女性职工在经期禁止从事2米以上的作业 , 其实不止这些 , 国家的一些相关规定中 , 还有一些事专门针对女性职工经期所不能从事的工作 , 那么都有哪些呢?在这里 ,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低温作业 , 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 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作业 , 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 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 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为731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67% , 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的重劳动强度的劳动 。佰佰安全网小结:月经是健康妇女的正常生理现象 , 月经来潮时 , 妇女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 , 身体防御能力暂时被破坏 , 生理波动较大 , 作业能力下降 , 工作效率低 。女职工月经期间可以照常工作 , 但不能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 , 不能参加高空、野外、装卸、搬运、低温、冷水等作业 , 避免过重劳动和冷的刺激

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几次以上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1矿山井下作业; 1.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1.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 , 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1.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1.一般情况下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1矿山井下作业;1.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1.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 , 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1.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 , 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2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2.1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3.1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4.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4.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4.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的作业;4.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4.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 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 , 以及拖拉机驾驶等;4.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 如焊接作业;4.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

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多少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上的高空作业 。根据《劳动法》第60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关于具体的禁止范围 , 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51条的规定 , 《劳动法》第60条中的“高处作业”是指二级高处作业 , 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低温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 , 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 。“冷水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 , 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 。
女职工经期、孕期禁止从事多少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按照规定 , 两米以上就是高空作业 , 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两米以上的高空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 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中文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发布时间 2012年4月28日所属国家 中国发布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政策全文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 保护女职工健康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 , 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 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 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 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 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 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 ,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 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 , 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 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 , 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女职工禁止在矿山井下作业 , 禁止森林伐木 , 流放作业 。脚手架安装拆除作业 , 电力电信高空架线作业 。经期禁止低温 , 冷水作业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几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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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一、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的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的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 , 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 , 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 , 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 。扩展资料:相关报道:女职工产假延至98天 孕期哺乳期禁从事10项劳动 一项关乎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的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施行 。《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密闭空间作业《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 , 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 。根据《规定》 , 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已达10项 。例如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 。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规定》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同时 , 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 , 《规定》还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分两个档次划分流产假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 , 《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 。根据征求社会意见的情况 , 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 , 《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 , 将产假延长至14周 , 也就是98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增加产假15天 。同时 , 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 , 《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 , 明确了流产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42天(6周)产假 。此外 , 《规定》还明确 ,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 , 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 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没上生育保险 , 医疗费单位支付根据《社会保险法》 , 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 , 《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 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 ,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场所 , 用人单位应预防性骚扰社交应酬的饭局上暧昧的笑话不堪入耳 , 职场上、工作中难以面对上司的某种暗示……很多女性或多或少有过这种尴尬的经历 。针对这种情况 , 《规定》强调 , 在劳动场所 , 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女职工产假延至98天 孕期哺乳期禁从事10项劳动
女职工禁忌从事间断负重 , 每次负重超过多少公斤的作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女工负重要求 , 但是部分地方有相应规定 。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1、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2、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 , 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4、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 , 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扩展资料以成都市为例: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女职工禁忌从事下列范围的劳动: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国家标准局一九八三年发布的《体力

女性职工 , 正处月经期 , 单人劳动间断负重每次不能超过正确答案:C
解析:月经期 , 女职工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处、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及用纯苯作溶剂而无防护措施的作业;不得从事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者)每次负重超过20kg , 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kg的作业


最新劳动法2017女性负重量?劳动法没有这个具体规定

劳动法规定女性干活重量不超过多少只有对岗位、时间的规定 , 没有量的规定 。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 ,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 , 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 ,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怀孕的女职工 ,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 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 ,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 , 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 , 算作劳动时间 。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 ,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国家规定女工的最高负重是多少千克?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
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 , 间接负重量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法律规定女职工不能从事哪些工作可以参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 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 , 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 , 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 , 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 , 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法律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都不得从事的是
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几次以上

文章插图

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四条 ,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扩展资料:女职工的其他法律事项:第六十条 ,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瑞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哪些劳动是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女职工禁止在矿山井下作业 , 禁止森林伐木 , 流放作业 。脚手架安装拆除作业 , 电力电信高空架线作业 。经期禁止低温 , 冷水作业 。
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劳动法》规定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
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
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 不
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劳动法》第5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规定女职工的劳动禁忌 , 其原因主要有两点:①妇女在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上有别于男性 , 有着特殊的生理现象 , 如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 , 如果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在恶劣的环境中工作 , 会严重损害妇女的身体健康 。②妇女不仅是能够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 , 而且还担负着人类自身繁衍的崇高职责 , 妇女是双重意义上的生产者 。妇女的健康状况不仅关系到自身和家庭 , 而且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 。我国目前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 提倡∼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 晚婚晚育 , 少生优生 , 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就更为重要 。根据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 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A.矿山井下作业;B.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C.《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即8小时工作日 , 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 , 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 , 相当于“很重’游动强度的作业;D.建筑业脚手架的组建和拆除作业 , 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E.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 , 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 , 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F.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错、汞、苯、铜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女职工禁止在矿山井下作业 , 禁止森林伐木 , 流放作业 。脚手架安装拆除作业 , 电力电信高空架线作业 。经期禁止低温 , 冷水作业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 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 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 , 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 , 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 , 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 , 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哪些劳动?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放流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1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 , 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 , 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

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 , 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 , 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规定 ,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这部法规规定的比较详细 , 自己看吧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7月21日 , 国务院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 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 保护其健康 , 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特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 , 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 ,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 , 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 ,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怀孕的女职工 ,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 , 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 ,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 , 每多生1个婴儿 , 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 , 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 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 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 , 每多哺乳1个婴儿 ,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 , 可以合并使用 ,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 , 算作劳动时间 。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 ,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 , 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 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 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 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 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 , 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 给予行政处分 , 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 , 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 不适用本规定 。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规定 , 制定具体办法 。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您好 , 您可以查询《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发布) , 如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 , 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 , 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