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06条 物权法106条受诉讼时效

【物权法106条 物权法106条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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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2、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3、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 参照前两款规定 。
4、 物权法主要是规定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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