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 双软企业认定条件


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规设立企业法人代表 。
2、以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制造、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系统和其它相对应技术服务向其业务经营及各营业收入 。
3、具备一种之上由本企业开发或者由本企业有着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提供根据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的电子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
【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 双软企业认定条件】4、从业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员工总量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
5、具备从业软件开发和相对应技术服务等服务所需要的技术设备和经营地 。
6、具备软件产品质量与技术服务品质保证手段和能力 。
7、软件技术以及新产品的科学研究开发经费预算占企业年软件收益百分之八之上 。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之上,在其中,自产自销软件收益占软件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上述 。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制度,遵规守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