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扣除标准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赡养老人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多少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多少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多少,根据新个税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多少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多少1
子女教育专项: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继续教育专项:学历(学位)教育每月400/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3600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
大病医疗专项:每年80000元限额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每月1000元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
住房租金专项: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
赡养老人专项:每位老人每月1000元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多少2
1、有工资薪金所得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
2、无工资薪金,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
3、关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
4、非居民个人变为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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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个税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任职单位提供相关信息,扣缴单位每个月给纳税人发放工资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
如果纳税人不愿意将专项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单位,也可以在次年3至6月份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
所以,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没有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单位,或者单位财务人员未及时采集纳税人申报信息,以致纳税人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有两种补救措施:
第一种,由扣缴单位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扣;当月补扣不完的,可以继续补扣,一直到享受完为止;例如,小明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扣除,5月份补报信息,到6月份发工资时,累计可扣除额度为2400元(400元/月×6个月) 。第二种,也可以由纳税人在次年3至6月份内,进行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未享受到的额度进行统一扣除,如果涉及到退税,税务局会退回之前多交的税款 。

个税6项专项扣除标准
个税六项扣除标准如下:(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子女接收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将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收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赡养60岁含60岁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他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制度 。(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6)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个税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主要是: 1、子女教育费 。纳税人的子女在年满3岁后接受学前教育阶段和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费 。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 医疗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 医保 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 住房贷款 利息费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 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 ,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5、住房租金费,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双方在当地均没有住房而各自租赁住房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双方在两地均没有住房而各自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6、 赡养老人 费 。纳税人 赡养 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 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 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标准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 子女教育:每个孩子可扣除1000元/月,12000元/年 。(2) 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减免400元/月,扣减4800元/年;继续职业教育和继续职业资格扣除3600元/年 。(3) 大病医疗:个人支付1.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每年可扣减金额不超过660万元 。(4) 住房贷款利息:首期住房贷款利息可按月扣税1000元,每年扣税12000元 。(5) 住房租金:劳动所在城市没有房地产,可以实行房屋租金扣除 。不同城市扣除标准也是不同的,大致可以分为为800元/月、1000元/月和1200元/月 。(6) 赡养老人 。① 独生子女能够减免2000元/月,24000元/年 。② 非独生子女可扣除每月2000/X和2000元/X/年,x代表兄弟姐妹的数量 。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
个税专项扣除标准
个税专项扣除标准有以下几条:
1、子女教育扣除标准:每个子女1000元/月,夫妻双方可各选择扣除50%;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未成年子女产生的费用可由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1000元/月,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独生子女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月,被赡养人为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暂行办法将伴随新修订的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
如子女教育方面,明确纳税人的子女在年满3岁后接受学前教育阶段和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高中阶段教育包含技工教育 。
如子女教育方面,明确纳税人的子女在年满3岁后接受学前教育阶段和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高中阶段教育包含技工教育 。
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此外,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根据城市的不同,按每月1500元、1100元和800元标准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方面,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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