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 , 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19条95条区别处罚不同 。
1、治安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 ,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法律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是指 ,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 , 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 。
治安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法律客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 , 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 ,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 , 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