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反垄断法案


中国反垄断法与美国反垄断法的根本区别是什么?区别在于美国的执行是为了商业 , 中国的执行是为了政治 。
中美反垄断法产生原因比较
美国反垄断法产生的原因是内部原因促使 , 因为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 , 最低的价格 , 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 , 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为了促成自由竞争制定反垄断法 。
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主要是外部力量的促使而产生 。中国考虑到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 , 所以加快了制定反垄断法的步伐 。但在后期 , 中国也看到了自由竞争的重要性所以才全力的制定反垄断法 。
中美反垄断法执行部门比较
在美国有三个不同的反垄断法执行部门 。第一个执行部门就是联邦政府 。在联邦政府这一级 , 又有两个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 。一个是司法部的部门 , 听命于总统;另一个是一个独立的部门 , 联邦政府的这两个部门都有很大的自主权 。
第二个执行部门是美国的各个州的竞争法执行部门 。在美国 , 每个州政府也有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 。每个州都有根据联邦竞争法制定的州的竞争法 。每个州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力量来执行竞争法 。
第三个执行部门是国家的任何一个人 。每个企业或个人认为受到了相关行为的侵害 , 都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 , 并可能获得三倍赔偿 。这种通过私权诉讼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是非常有效的 。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 ,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反垄断法还规定 ,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国务院 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
反垄断法意义
如下:
反垄断法的现实意义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 , 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 , 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具体地说 , 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现实意义:
一、禁止卡特尔 , 即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聚集在一起 , 共同对付消费者;
二、控制企业合并;
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四、禁止行政垄断等 。
美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时间是
美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时间是1890年 。谢尔曼法是1890年 , 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 , 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 。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 , 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的行为 , 均属违法 。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 , 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 , 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 。
在美国的反垄断法中什么是反垄断的基础法美国反垄断法及其适用美国反垄断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 即成文法和判例法 。其中 , 《谢尔曼法》尽管只有8条 , 但却是美国反垄断法律的基础 , 第1条和第2条则是该法的核心条款 。包括对相关行业的特殊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对该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历史考察 , 以最终确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受伤两年后 , 史密斯向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
反垄断法和托拉斯巨头之争 , 美国政府怎样拆解了垄断企业?对于美国企业来说 , 最担心触碰到的红线是什么?那毫无疑问绝对是反托拉斯法 。在三十多年前 , 英特尔几乎独占了芯片市场的时候 , 英特尔的高层反而担心要触发反托拉斯法的调查 , 最终决定将相关专利授权给了AMD , 养活了一个对手才逃过一劫 。
而即使到了二十一世纪 , 也几乎没有任何一家美国互联网公司可以算得上“垄断” , 就算真的快垄断市场了 , 还得学着英特尔扶持个同领域对手才行 。
为什么美国企业那么担心反垄断法的调查呢?因为美国的反垄断法要么不出手 , 但只要发起调查了 , 基本上距离企业被拆分的命运就不远了 , 没有任何一个美国企业敢试探反垄断法的红线 。
美国政府是如何拥有拆分托拉斯巨头的权力的?接下来我们来聊聊美国政府和托拉斯企业间的斗争 。
1 , 托拉斯巨头的成长
十九世纪的世界属于欧洲 , 但当进入二十世纪后 , 这就是属于美国的世纪 。在经过南北战争、西进运动后 , 美国进入了资本的快速发展时期 , 而后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中 , 美国成为赶超了整个欧洲 , 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 。
工业和资本的发展 , 让美国快速的富裕了起来 。但吃到了美国经济发展红利最大蛋糕的 , 不是普通的美国工人或广大的中产阶级 , 而是占据美国顶层的一小撮人 。
美国高速发展的经济红利 , 并没有惠及到普通的老百姓 , 但反倒是高涨的物价倒是普及到了社会每个阶层 。
以世界上第一个 , 乃至人类史上第一个垄断集团——标准石油公司为例 。标准石油掌控了全美国超过80%的石油开发到运输 , 当时的标准石油集团的掌门人可以骄傲的说一句 , 美国卖出的八盏油灯中有七盏是来自标准石油 。
而基本垄断了石油整个上下产业链的标准石油公司仍然不满足 , 他以挤压、兼并的形式不断往制造业、金融业发展势力 , 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托拉斯巨头的实力 。
托拉斯企业在早期确实极大促进了行业的发展进步 , 但当他走到了垄断的时候 , 这就会极大的阻碍美国的发展 。当托拉斯企业不仅成了国家发展的挡路石 , 还激起了美国民众的不满时 , 这个时候的托拉斯企业就将离被拆解的命运不远了 。
2 , 反托拉斯法案的诞生
美国在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后 , 终于迎来了资本主义的第一个危机 。当时的美国将自由市场经济分为两种 , 第一种是分散且多面的自由竞争市场 , 由于市场规模小、准入门槛低以及垄断难度大等多种因素 , 它完全接受市场的自由调节 , 由于产品多样化消费者有着足够的选择余地 , 如现在美国的社交软件市场就是如此 。
第二种则是最危险的市场经济 , 由于某个企业独家垄断了市场销售 , 消费者几乎没有其它可以选择的余地 , 而垄断企业往往也能不思进取也可获取大量的利润 。当时的美国就面临着这种最危险的垄断型市场经济 , 石油有着标准石油、汽车有着福特以及金融行业有着摩根联盟 , 这几乎堵死了整个美国上层的准入通道 。
随着底层以及中产阶级越发不满以及垄断大亨们逐渐露出贪婪的獠牙 , 美国政府终于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案 。一八九零年 , 美国国会批准通过了《谢费尔曼反托拉斯法案》 , 其中内容包含了禁止以垄断协议或独占市场的行为 , 并且任何独家交易、价格歧视等非合法市场竞争也都将不被允许 。
但是十九世纪末的美国 , 垄断企业仍然占据强势地位 , 而即使是总统也不愿意轻易去触碰托拉斯巨头的霉头 , 所以这部看似美好的《谢费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出炉了许久 , 也一直处于搁置状态 , 毫无用武之地 。
3 , 进步主义运动与托拉斯的恐慌
想要拆分托拉斯巨头 , 当时的美国政府是指望不上了 , 他们没和托拉斯企业牵扯到一块美国民众就要祈祷了 。而想要打败巨头 , 唯有依靠美国民众自己了 。
二十世纪初 , 美国开始了浩荡的进步主义运动 , 这场代表先进思想的社会运动中其中就包含了反对托拉斯企业的垄断 , 而恰好当时的托拉斯企业中的老大标准石油就成了这场进步主义运动的首个靶子 。
最早对标准石油发起舆论攻击的是《麦克卢尔》报纸的一名女采访人员 , 这位叫做艾达塔贝尔的采访人员父亲将一生的精力都放在了油田上 , 而艾达的童年也几乎是在油田中成长的 , 但随着标准石油的挤压 , 艾达父亲的石油企业遭到了强行兼并 , 其一生心血都被标准石油给强行夺走了 。
这名女采访人员在报纸上用了八百页的调查报告指控标准石油的非法垄断行为 , 而经过女采访人员的控诉 , 大量的美国民众开始为声讨标准石油的垄断行为 。
如果说普通的美国民众反对的声音 , 托拉斯巨头还能安然无视的话 , 当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上台后 , 这些习惯了躺着赚钱的托拉斯巨头才开始感到紧张 。
西奥多罗斯福是个彻底的反垄断主义者 , 他在总统选举的时候就给过选民承诺 , 在他上台后将会拆分这些长期处于垄断地位的托拉斯企业 。
西奥多罗斯福确实为选民负责了 , 在罗斯福政府的支持下 , 路易斯联邦巡回法院发起了对标准石油公司的托拉斯指控 , 法院认为标准石油已经严重超过了托拉斯巨头的标准 。最终在1909年 , 这个垄断了美国超过九成石油产业链的托拉斯企业 , 终于在法院的判决正式被解散 , 而在经过多方商议后最终垄断石油行业多年的标准石油被拆分为三十四个独立的石油公司 。
而美国联邦政府也趁热打铁 , 再次出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 这两部新出炉的法案则是《谢费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的补充 , 它再次补充了触发垄断企业的最低标准 , 为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托拉斯企业的彻底死心 。
而有了垄断了整个石油产业链的巨型托拉斯被拆分的先例 , 许多美国企业也开始纷纷自查 , 如果触及到了反托拉斯法的底线 , 则会想办法以拆分公司等形式向美国政府低头 。即使是垄断了大半个美国金融业的摩根联盟也不能幸免 , 最终摩根家族也选择向反托拉斯法妥协 , 选择了将摩根财团拆分为摩根士丹利以及摩根公司 。
总得来说 , 美国政府成功扼住了托拉斯企业的咽喉 , 再也没有托拉斯企业敢在美国政府头上作妖 。而为了进一步堵死托拉斯企业的路 , 美国政府又相继出台了《米勒——泰丁法案》、《惠勒——李法案》以及《塞勒——凯孚尔法案》 , 托拉斯企业在美国再也没有生存的土壤 。
4 , 现代的反托拉斯法
美国最近启动的一次反托拉斯法案应该是对AT&T通讯公司 ,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AT&T几乎垄断了整个美国的通讯领域市场 , 其甚至霸道的对竞品公司强行颁布标准 , 如果其它公司不执行AT&T的标准 , 它们的设备则无法连接到公共网络 。
最终这种非法抢占市场的行为触怒了美国政府 , AT&T通讯公司触发了反垄断调查 , 最终到了1982年这个垄断了接近整个美国通讯市场的巨头 , 也难逃被拆解的命运 。
但需要注意的是 , 美国政府对于反托拉斯法的定义同样有着一套“双标”的定义 。
当像AT&T通讯公司以及标准石油这类以非法的形式垄断了整个市场 , 几乎没有给民众半点选择 , 并且妨碍社会发展的托拉斯公司 , 对付它们的从来都是反托拉斯的铁拳 。但像波音公司这种能和欧洲的空客公司形成良性竞争 , 能推进相关产业进步的公司甚至会加以鼓励 。
像波音和麦道的并购案 , 如果按照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标准 , 不仅应该阻止还应该拆解波音公司才对 。但你意想不到的是 , 美国政府为了推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 提升和欧洲空客的竞争力 , 反而在其中促成了波音和麦道的并购案 , 奠定了波音公司的垄断基础 。
从这个角度来看 , 就算是反托拉斯法美国也有着两套标准 , 如果能促进行业发展提升美国整体竞争力的 , 不仅不会阻止反而会暗中促成 。但类似标准石油这种 , 想要躺着赚钱的托拉斯企业 , 则逃避不了反托拉斯法的制裁 。但无论如何 , 在反托拉斯垄断的道路上 , 美国应该是世界上做的最好的一个了 。
美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美国的反垄断法由三部法律组成 , 分别是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 。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反垄断法的开山鼻祖 , 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 , 此后制定的另两部法律则是对这一法律的补充和完善 。《克莱顿法》的主要内容是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 。该法还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 。
美国出台反垄断法有其特定时代背景 , 主要是源于19世纪末的反托拉斯运动 , 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竞争 。根据美国反垄断法 , 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 , 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拆分等多种惩罚 。而且 , 由于美国实行惩罚性罚款 , 一旦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 , 罚款金额将三倍于损害金额 。
在具体司法操作上 , 美国奉行诉讼“多轨制” 。其中 , 司法部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 美国许多经典案例都是在司法部诉讼下得以完成的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裁决或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 , 受损企业或普通消费者也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 , 并要求三倍的损失赔偿 。
1890年的《谢尔曼法》是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 。当时 , 美国在工业革命热潮中出现了托拉斯组织 , 比如美孚石油公司 , 已控制了全国90%的炼油业 。大把捞钱的托拉斯遭到普遍反对 , 舆论要求政府采取行动 , 由此催生了《谢尔曼法》 。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实际上是《谢尔曼法》的修正案 , 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与说明;同年还出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这三部法律三足鼎立 , 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主体 。
在反托拉斯法制定之初 , 美国对垄断的界定 , 主要根据企业规模和产品的市场份额来判断 。企业规模过大 , 产品在全国市场上占有份额过大(如80%) , 就可能被判定是妨碍竞争和贸易的垄断企业 。在美国早期的几个反托拉斯案例中 , 如1911年的美孚石油公司案和1983年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 , 被告均是因为企业规模过大 , 妨碍或限制了竞争和贸易 , 而被判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并被分解公司的 。
随着美国自由竞争经济的日益发展 , 企业规模也越来越大 。特别是随着企业兼并风潮和全球化势头的加强 , 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似乎不能再成为判定垄断的指标 。美国反托拉斯焦点也转向滥用已形成的垄断地位 , 非法进行不正当竞争 。近年的美国政府状告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的反垄断诉讼 , 是表明这种转变的典型案例 。
1998年5月 , 美国司法部与20个州分别把微软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桩反托拉斯案的起因之一是“微软将IE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 。原告认为 , “捆绑销售”是微软在浏览器竞争中获胜的原因 , 微软公司因此被指控不公平地限制了竞争对手的浏览器软件 , 如网景公司的NN浏览器软件 。原告认为 , 微软公司滥用垄断力量 , 进行了不正当竞争 。
2000年 , 微软公司被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初审裁定违反《谢尔曼法》 , 并处罚微软将其一分为二 。后微软提出上诉 , 美国司法部和微软公司于2001年11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 微软得以免遭分解 。
有学者指出 , 微软案表明 ,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 在信息产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 , 一些大企业所占市场份额 , 及其客观上形成的垄断已无法遏止 , 如果企业不滥用这种垄断地位和力量 , 也可相安无事 。这说明美国的反垄断矛头 , 已转向滥用垄断地位与实力 。
美国经济学家认为 , 今后美国的反垄断实践 , 可能将聚焦保障公平竞争、推动技术创新 , 因为只有创新才能最终保障消费者福利 , 公平竞争则更有可能带来创新 。
1914年 ,  美国国会制定了第二部重要的反托拉斯立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 作为对《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补充 。该法明确规定了17种非法垄断行为 , 其中包括价格歧视、搭卖合同等 。根据《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 以下行为均属非法:
1、“可能在实质上削弱竞争或趋向于建立垄断”的商业活动 。
2、价格歧视 , 即同一种商品以不同价格卖给不同买主从而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
3、搭卖合同 , 即厂商在供应一种主要货物时坚持要买方必须同时购买搭卖品的行为 。
4、在竞争性厂商之间建立连锁董事会 , 即几家从事州际商业的公司互任董事的行为 。
5、在能够导致削弱竞争后果的情况下购买和控制其他厂商的股票 。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制止反竞争性的企业兼并以及资本和经济力量的集中 。关于非法兼并和合法兼并的确认原则是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的 。此外 , 由于工人运动的发展 , 它规定:工会及农民组织不受《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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