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第三十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 。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

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文章插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 。
劳动监察处罚条例细则1.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 。
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文章插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 。